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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標識編碼由什麼組成,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

畜禽標識編碼由什麼組成,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
畜禽標識編碼由什麼組成,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

畜禽的標識編碼通常是由畜禽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共15位數字以及專用條碼所組成的,其中豬、牛、羊的畜禽種類代碼分別為1、2、3,編碼形式則為x(種類代碼)-xxxxxx(縣級行政區域代碼)-xxxxxxxx(標識順序號)。畜禽指的是長期經過人類馴化的動物,並能夠人類提供肉、蛋、乳、毛皮等物品,而常見的畜禽主要有豬、羊、黃牛、雞、鴨等種類。

一、畜禽標識編碼由什麼組成

1、標識編碼是怎麼組成的

(1)畜禽的標識編碼一般是由畜禽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共15位數字和專用條碼所組成的。

(2)豬、牛、羊的畜禽種類代碼分別為1、2、3,而編碼形式則為x(種類代碼)-xxxxxx(縣級行政區域代碼)-xxxxxxxx(標識順序號)。

2、畜禽簡介

(1)與野生動物不同,畜禽指的是人類為滿足肉、蛋、乳、毛皮等物品需要,便長期勞動馴化各種動物,而這部分動物便是畜禽。

(2)在畜禽中包括了家畜與家禽,常見的家畜主要有豬、羊、兔、馬、驢、黃牛、水牛等種類,常見的家禽主要有雞、鴨、鵝等種類。

二、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

1、總則

(1)第一條: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加強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產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2)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標識是指經農業部批准使用的耳標、電子標籤、腳環以及其他承載畜禽信息的標識物。

(3)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及畜禽產品生產、經營、運輸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4)第四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5)第五條:畜禽標識制度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穩步推進的原則。

(6)第六條:畜禽標識所需費用列入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2、標識管理

(1)第七條:畜禽標識實行一畜一標,編碼應當具有唯一性。

(2)第八條:畜禽標識編碼由畜禽種類代碼、縣級行政區域代碼、標識順序號共15位數字及專用條碼組成。豬、牛、羊的畜禽種類代碼分別為1、2、3。編碼形式為x(種類代碼)-xxxxxx(縣級行政區域代碼)-xxxxxxxx(標識順序號)。

(3)第九條:農業部制定並公佈畜禽標識技術規範,生產企業生產的畜禽標識應當符合該規範規定。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統一採購畜禽標識,逐級供應。

(4)第十條:畜禽標識生產企業不得向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畜禽標識。

(5)第十一條:畜禽養殖者應當向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申領畜禽標識,並按照下列規定對畜禽加施畜禽標識,第一個為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後30天內加施畜禽標識;30天內離開飼養地的,在離開飼養地前加施畜禽標識;從國外引進畜禽,在畜禽到達目的地10日內加施畜禽標識。第二個為豬、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標識,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標識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6)第十二條:畜禽標識嚴重磨損、破損、脱落後,應當及時加施新的標識,並在養殖檔案中記錄新標識編碼。

(7)第十三條: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實施產地檢疫時,應當查驗畜禽標識。沒有加施畜禽標識的,不得出具檢疫合格證明。

(8)第十四條: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應當畜禽屠宰前,查驗、登記畜禽標識。畜禽屠宰經營者應當在畜禽屠宰時回收畜禽標識,由動物衞生監督機構保存、銷燬。

(9)第十五條:畜禽經屠宰檢疫合格後,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應當在畜禽產品檢疫標誌中註明畜禽標識編碼。

(10)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畜禽標識及所需配套設備的採購、保管、發放、使用、登記、回收、銷燬等制度。

(11)第十七條:畜禽標識不得重複使用。

3、檔案管理

(1)第十八條:畜禽養殖場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飼料、飼料添加劑等投入品和獸藥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等有關情況;檢疫、免疫、監測、消毒情況;畜禽發病、診療、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畜禽養殖代碼;農業部規定的其他內容。

(2)第十九條: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畜禽防疫檔案,載明以下內容,畜禽養殖場的名稱、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養殖代碼、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藥記錄等。畜禽散養户的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種類、數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稱、畜禽標識順序號、免疫人員以及用藥記錄等。

(3)第二十條: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畜禽養殖代碼。畜禽養殖代碼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備案順序統一編號,每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只有一個畜禽養殖代碼。畜禽養殖代碼由6位縣級行政區域代碼和4位順序號組成,作為養殖檔案編號。

(4)第二十一條:飼養種畜應當建立個體養殖檔案,註明標識編碼、性別、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種類型、母本的標識編碼等信息。種畜調運時應當在個體養殖檔案上註明調出和調入地,個體養殖檔案應當隨同調運。

(5)第二十二條:養殖檔案和防疫檔案保存時間為商品豬、禽為2年,牛為20年,羊為10年,種畜禽長期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