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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規模養殖場如何界定,附選址要求

畜禽規模養殖場如何界定,附選址要求

回答: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是指經當地農業、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具有法人資格的養豬、奶牛、蛋雞、肉雞的養殖場,其界定標準為:具有一定的規模,指標是豬出欄大於或等於500頭;奶牛存欄大於或等於100頭;肉牛出欄大於或等於200頭;肉雞出欄大於或等於50000羽;蛋雞存欄大於或等於20000羽。

一、畜禽規模養殖場如何界定

1、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是指經過當地農業、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具有法人資格的養豬、奶牛、肉牛、肉雞、蛋雞等養殖場。

2、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界定:具有一定的規模,指標是豬出欄大於或等於500頭;奶牛存欄大於或等於100頭;肉牛出欄大於或等於200頭;肉雞出欄大於或等於50000羽;蛋雞存欄大於或等於20000羽。

3、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具備的條件一般如下:

(1)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的生產設施。

(2)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3)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4)有對畜禽糞便、廢水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的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理設施。

(5)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6)養殖場、養殖小區興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以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二、畜禽規模養殖場選址要求

1、應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佈局的總體要求,遵守禁養區、限養區的規定,符合城鄉總體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佈局的總體要求,遵守禁養區、限養區的規定,建在規定的非禁養區內。

2、符合環境保護和動物防疫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養殖場、養殖小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綜合利用方案

3、應建在地勢平坦、場地乾燥、水源充足、水質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電穩定、通風向陽、無污染、無疫源的地方,處於村莊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4、距鐵路、縣級以上公路、城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和其他畜禽養殖場1000米以上;距屠宰廠、畜產品加工廠、畜禽交易市場、垃圾及污水處理場所、風景旅遊以及水源保護區3000米以上。

5、堅持農牧結合、生態養殖,不僅要充分考慮飼草料供給、運輸方便,還要注重公共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