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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能不能收回死者的承包地進行再分配,承包地可由家庭其它成員繼承

村幹部不能收回死者的承包地進行再分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和第27條明確規定了這點,但也有幾種特殊情況除外。

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

家庭承包經營户內已經沒有成員的,承包合同終止。

承包方隨便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耕地進行破壞、掠奪進行生產經營,經過包方勸阻還是一味執行的。

村幹部能不能收回死者的承包地進行再分配,承包地可由家庭其它成員繼承

一、村幹部能不能收回死者的承包地進行再分配

1、村幹部不可以收回死者的承包地進行再分配。

2、《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村集體成員農户,農户家庭成員依法享有承包地的各項權益。意思就是我國家庭承包地是以户為單位,不是以個人為單位的,當户內某個成員死亡時,只要承包方的户依然存在,那麼户下的承包地就可以由家庭其它成員繼承,且有權繼承經營承包地至承包期滿。

3、另外《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可收回承包地。因此村民死亡,通常村集體是無權收回承包地的。

村幹部能不能收回死者的承包地進行再分配,承包地可由家庭其它成員繼承 第2張

二、什麼情況下村集體可以收回承包地

1、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耕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家庭承包方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於集體組織成員的身份,獲得的無償使用權,但不屬於該户私有財產,當承包方成員全部死亡,即作為承包主體的“户”消失時,合同終止,土地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或另行發包。

村幹部能不能收回死者的承包地進行再分配,承包地可由家庭其它成員繼承 第3張

2、根據《土地承包法》第26規定:承包期內,若是承包方全户遷入城市,户口轉為非農業户口的,要將承辦的耕地、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有權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3、根據《土地承包法》第27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以下幾種特殊情況除外:

(1)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村委會可以收回承包地。

(2)家庭承包經營户內已經沒有成員的,承包合同終止。

(3)承包方隨便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耕地進行破壞、掠奪進行生產經營,經過包方勸阻還是一味執行的。

村幹部能不能收回死者的承包地進行再分配,承包地可由家庭其它成員繼承 第4張

三、農村土地分幾種類型

1、農村土地分為耕地、林地、荒地、宅基地等。

2、耕地包含水田和坡地,是可以種植作物的土地,林地是指種植樹木或其它經濟作物的坡地,荒地是指不可種植農作物,也不能種植經濟作物的土地,宅基地是指不佔用耕地和林地,規劃分配給村民建造民宅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