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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準下如何選購肥料

科普1.73W

肥料名稱應標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規定的肥料名稱。如“復混肥料”、“複合肥料”等;對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稱,在產品名稱下用小1號字體標註,如“複合肥料硫酸鉀型”。農民朋友如果看見“高效×××”、“××肥王”等字樣,説明產品有不實誇大性宣傳。

新標準下如何選購肥料

復混肥料(複合肥料)養分量的標準。(1)單一養分含量:應以配合式N、P2O5、K2O的順序,分別表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二元肥料應在不含單養分的位置標以“0”,如復混肥料15—0—10,表示該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於4.0%。(2)總養分含量:應標明總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的百分含量,不得將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計入總養分。(3)若在復混肥(複合肥)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裝容器和質量證明書上證明。

氯離子含量的標註。當復混(合)肥中氯離子的含量大於3.0%時,應在包裝物上標明“含氯”,以避免對忌氯作物造成傷害;凡未在包裝容器上標明“含氯”的,其氯離子的含量不得超過3.0%。

規格及淨含量(淨重)的標註。復混(合)肥每袋淨含量為(50±0.5)公斤、(40±0.4)公斤、(25±0.25)、(10±0.1)公斤四種規格,且每批產品平均每袋淨含量不得低於50公斤、40公斤、25公斤、10公斤,在規定每袋淨含量範圍內的產品中有添加物時,必須與原料混合均勻,不得以小包裝形式放入包裝袋中。

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生產日期或批號。每袋肥料都應附有產品合格證或質量證明書,生產日期或批號應在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或產品外包裝上標明。

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在產品包裝上標明經依法登記註冊,並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者或經銷者的名稱或地址。

產品標準。復混肥或複合肥均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GBI5063—2001《復混肥料(複合肥料)》,產品標準號及年代號應在產品包裝上標明。

肥料登記證。復混肥料市場准入實行登記證制度,凡進入流通領域的商品肥料(包括復混肥)都必須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登記備案。

標籤: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