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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車”誤工費用難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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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節後,李某買了一輛農用運輸車,在既未辦理掛牌報户手續,又未辦理有關營運手續的情況下便投入了使用。4月16日李某送貨返回途中,在泗水縣327國道外環路口與趙某和劉某的機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劉某被撞傷。後因李某未能及時支付其醫療費,劉某的親人在向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同時,又將李某的機車私自扣留了。

“黑車”誤工費用難理賠

李某遂另行起訴,以農用運輸車被損壞為由,要求趙某和劉某折價返還車輛並賠償誤工損失。縣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未給機車辦理合法營運手續,又未通過有效途經向劉某要回車輛,故李某請求折價退還車輛及賠償經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趙某和劉某在3日內將農用運輸車返還給李某;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李某不服判決,上訴到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趙某、劉某折價返還車輛,並賠償其經濟損失1.7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所購車輛既未掛牌報户,又無合法營運手續,投入作業是違法的,故其主張該車扣押期間的誤工損失不受法律保護,對此請求不予支持;趙某、劉某雖否認扣押李某的車輛,但其對原判決未提出上訴,故視該車確係其扣,應負有退還義務。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的規定,判決如下:①維持原判第2條,撤銷第l條;②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由趙某、劉某返還李某的農用運輸車(保證各部件完整並能夠正常工作)l輛,否則,趙某、劉某給李某返還該車輛相應價款8500元;③一審、二審訴訟費由李某和趙某、劉某各負擔1/2。

在此提醒廣大農機手,買車幹活前一定要辦齊手續,“黑車”出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