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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漁藥的休藥期

科普2.14W

休藥期即最後停止給藥日至水產品作為食品上市出售的最短時間。有些藥物雖允許使用,但它在魚體內吸收、分佈、轉化和消除要有一個過程,所以必須停止用藥一段時間後,魚才能食用,這就是休藥期制度。如下:

常用漁藥的休藥期

敵百蟲(9%晶體):休藥期≥10天。適用對象:鯉科魚類、鰻鱺、中華鼈、蛙類等。

漂白粉:休藥期≥5天。適用對象:鯉科魚類、中華鼈、蛙類、蟹、蝦等。

二氯異氰尿酸鈉(有效氯55%):休藥期≥7天。適用對象:鯉科魚類、中華鼈、蛙類、蟹、蝦等。

三氯異氰尿酸(有效氯80%以上):休藥期≥7天。適用對象:鯉科魚類、中華鼈、蛙類、蟹、蝦等。

土黴素:休藥期≥30天。適用對象:鯉科魚類、中華鼈、蛙類、蟹、蝦等。

磺胺間甲氧嘧啶及其鈉鹽:休藥期≥30天。適用對象:鯉科魚類、中華鼈、蛙類、蟹、蝦等。

胺間甲氧嘧啶及磺胺增效劑的配合劑:休藥期≥30天。適用對象:鯉科魚類、中華鼈、蛙類、蟹、蝦等。

磺胺間二甲氧嘧啶:休藥期≥42天。適用對象:虹鱒鯉科魚類、中華鼈、蛙類、蟹、蝦等。

標籤:休藥期 漁藥